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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朔环罚﹝2022﹞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同煤矿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624699106457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德勇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矿山开采环节石灰石转载点除尘器排放口距地面高仅约2米,内径0.3米,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高度15米、内径0.5米的要求。2、你单位露天堆存一堆长约100米、宽约30米、高约4米的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原煤和铁粉储库南北两侧有4个7m×5m的敞开口,储库西侧约200㎡未密闭,库内储存铁粉约300吨,原煤约100吨,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3、你单位未按要求提供2022年上半年自行监测报告,提供的2021年4个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均无保存原始监测记录。4、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和频次填报执行(守法)报告月报。5、你单位熟料生产线回转窑正在运行,现场检查时窑尾烟气自动监测设施正在运行,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上传数据,烟气采样伴热管从采样平台至CEMS站房存在两段明显U型管段,未达到《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管线倾斜度≥5?的要求。9月13日17时52分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运维人员现场从CEMS站房全程通入62.92mg/m?浓度的二氧化硫标准气体,系统响应200秒后,分析仪和工控机显示二氧化硫浓度实测值仅为0.11mg/m?,无法达到《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在响应时间内实测浓度达到标准气体浓度标称值90%以上的要求,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3月制定)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第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处罚。上述行为第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上述行为第3项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2万元(大写:肆万贰仟元整)。上述行为第4项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已补齐2022年1-5月、7月、8月月度执行报告,无法补齐2021年12月月度执行报告,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上述行为第5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7万元(大写:肆万柒仟元整)。
处罚内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