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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仝俊杰蔬菜店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朔市监执队处罚﹝2023﹞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怀仁市仝俊杰蔬菜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40624MA0HA5983L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史小芳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怀仁市仝俊杰蔬菜店销售给怀仁市慧慧宜家超市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黄豆芽购进票据和销售票据,证明该店存在销售不合格的黄豆芽。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u201c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u201d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涉嫌经营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怀仁市老宜豆芽批发部购进了该黄豆芽共10千克,购进价是3.6元/千克,销售价是4元/千克,黄豆芽货值金额共计40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销售票据、供货方资质、承诺达标合格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2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况;2、2023年2月11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3、怀仁市仝俊杰蔬菜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4、法定代表人史小芳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法定代表人真实身份;5.供货方怀仁市老宜豆芽批发部营业执照、收款收据、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和记录制度;上述事实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签字。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处罚内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