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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兴光烟酒行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云中罚﹝2021﹞1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怀仁市兴光烟酒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40624MA0JCGR80P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平顺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u201c汾酒\u201d商标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人\u201c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u201d,注册地址\u201c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u201d,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u201c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食用酒精\u201d。2021年5月29日我局向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别。2021年6月17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员王燕龙对上述商品进行了鉴定,该商品在防伪标识和外观标识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是该公司生产的,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并对上述商品出具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1)0003140)。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u201c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u201d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怀市监强措字〔2021〕166号),扣押该店销售的42°清香纯正20年汾酒(批号:20200114531)2盒附财务清单。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的42°清香纯正20年汾酒(批号:20200114531)2盒不能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经厂家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且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销售记录台账,现场查获的侵权\u201c汾酒\u201d货值约6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5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在该店货架发现假冒侵权42°清香纯正20年汾酒(批号:20200114531)2盒的事实。2.2021年5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3.《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怀市监强措字[2021]166号),证明对涉嫌假冒侵权\u201c汾酒\u201d进行扣押。4.2021年5月29日《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怀市监限供字[2021]166号),证明要求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产品鉴定。5.2021年6月17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证书》1份,证明王燕龙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员,并有权利代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市的假冒侵权\u201c汾酒\u201d进行维权鉴定。6.2021年6月17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商品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对\u201c汾酒\u201d商标持有人的身份。7.2021年6月17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员王燕龙出具的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1)0003140)一份,证明在该店扣押的42°清香纯正20年老白汾(批号:20200114531)2盒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处罚内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