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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喜来宴烟酒经销部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2021﹞2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怀仁市喜来宴烟酒经销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40624MA0HKX298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林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42°巴拿马汾酒(20)6盒(规格475ml、批号20200407511),市场指导价:398元/盒、45°防伪老白汾(10)2盒(规格475ml、批号20191205541),市场指导价:168元/盒、38°剑南春浓香型白酒2瓶(规格500ml、纹理序号831955038259806734582364),市场指导价:519元/瓶,其不能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在明知上述商品进货渠道不正常、价格远低于正品批发价格、无合法进货票据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购进侵权商品并销售,存在明知故意,违法经营额合计376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11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2.2021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42°巴拿马汾酒(20)6盒(规格475ml、批号20200407511)、45°防伪老白汾(10)2盒(规格475ml、批号20191205541)、38°剑南春浓香型白酒2瓶(规格500ml、纹理序号831955038259806734582364)的进货票据的事实;3.2021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能证明其销售的42°巴拿马汾酒(20)6盒(规格475ml、批号20200407511)、45°防伪老白汾(10)2盒(规格475ml、批号20191205541)、38°剑南春浓香型白酒2瓶(规格500ml、纹理序号831955038259806734582364)的合法来源的事实;4.2021年11月24日我局《协助鉴别通知书》(怀市监辨鉴通〔2021〕6号)1份,证明我局请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局扣押当事人销售的42°巴拿马汾酒(20)6盒(规格475ml、批号20200407511)、45°防伪老白汾(10)2盒(规格475ml、批号20191205541)进行鉴别的事实;5.2021年11月24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1份,证明该公司为\u201c汾酒\u201d商标持有人的身份及\u201c汾酒\u201d注册商标有效的事实;6.2021年11月24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证书》及王燕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证书》及马小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燕龙、马小卫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员,并有权利代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市的假冒侵权\u201c汾酒\u201d进行维权鉴定的事实;7.2021年11月24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员王燕龙、马小卫出具的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1)A0003028)1份,证明我局扣押当事人销售的42°巴拿马汾酒(20)6盒(规格475ml、批号20200407511)、45°防伪老白汾(10)2盒(规格475ml、批号20191205541)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