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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旺达烟酒店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1﹞17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怀仁市旺达烟酒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40624MA0KR3AB4B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利花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35°\u201c五粮春\u201d(每瓶500ml)白酒1盒不能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经厂家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且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进货、销售记录台账,现场查获的侵权\u201c五粮春\u201d货值约1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7月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在该店发现假冒侵权35°\u201c五粮春\u201d(每瓶500ml)白酒1盒的事实。2.2021年7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经营店备案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3.《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怀市监强措字[2021]179号),证明对涉嫌假冒侵权35°\u201c五粮春\u201d(每瓶500ml)白酒1盒进行扣押。4.2021年7月12日《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怀市监限供字〔2021〕179号),证明要求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产品鉴定。5.2021年8月2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邓蜀龙为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并有权利代表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市的假冒侵权\u201c五粮春\u201d进行维权鉴定。6.2021年8月2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商品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对\u201c五粮春\u201d商标持有人的身份。7.2021年8月2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邓蜀龙出具的鉴定证明(川五鉴NO.0002305)一份,证明在该店扣押的35°\u201c五粮春\u201d(每瓶500ml)1盒为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8.2021年8月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假冒侵权35°\u201c五粮春\u201d(每瓶500ml)1盒,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的事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销售记录台账,现场查获假冒侵权商品货值约160元的事实。9.现场查获的1批次1盒假冒侵权\u201c五粮春\u201d照片,证明其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处罚内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