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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浩宇烟酒商行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执一罚﹝2021﹞16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怀仁市浩宇烟酒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40624MA0KCHR688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郝俊俊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该店销售的52°泸州老窖1瓶市场价458元/瓶,38°泸州老窖18瓶市场价358元/瓶,\u201c国窖1573\u201d1瓶市场价999元/瓶,52°剑南春2瓶市场价589元/瓶,货值金额9079元,其不能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上述商品在防伪标识和外观标识均与该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是该公司生产的,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5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该店销售的52°泸州老窖1瓶,38°泸州老窖18瓶,\u201c国窖1573\u201d1瓶,52°剑南春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2、2021年5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3.2021年5月29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证明各一份,证明该店销售的52°泸州老窖1瓶,38°泸州老窖18瓶,\u201c国窖1573\u201d1瓶,52°剑南春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4.2021年5月29日对其经营者郝俊俊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52°泸州老窖1瓶,38°泸州老窖18瓶,\u201c国窖1573\u201d1瓶,52°剑南春2瓶,不能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的事实;5、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怀市监强措字〔2021〕175号)一份及物品清单一份,证明该店销售的52°泸州老窖1瓶,38°泸州老窖18瓶,\u201c国窖1573\u201d1瓶,52°剑南春2瓶,被执法人员扣押的事实。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