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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隆豫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朔环罚﹝2023﹞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怀仁隆豫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1、你单位荒沟填平造地项目运输道路煤矸石拉运车辆过往时有扬尘。2、你单位荒沟填平造地项目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运营期在每道沟建设3道拦渣坝。3、你单位2023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每月进行一次厂界废气自行监测。4、你单位新建荒沟填平造地项目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公开2022年自行监测信息。 罚款金额(万元) 4.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02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第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罚款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上述行为第2项,由于荒沟填平造地项目未使用第三道坝范围进行造地,未建设第三道坝。责令整改后,你单位及时按要求组织建设第三道坝,待第二道坝填平造地完成后,再使用第三道坝填平造地。上述行为第4项,你单位已按要求公开了2022年自行监测信息。鉴于你单位上述第2项和第4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中“不予处罚情形”,我局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第2项和第4项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上述行为第3项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罚款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综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处罚内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