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3年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四、本清单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失信惩戒措施细化清单,是根据国家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基于山西省工作实际细化的惩戒措施;二是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是根据山西省地方性法规(截至2022年底)所规定的适用于本省的失信惩戒措施。
五、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本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六、本清单结合实际需要适时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各地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在市级清单出台之前,参照本清单执行。
八、本清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 12月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细化清单................. 6
第二部分 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106
第一部分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细化清单
编号 |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惩戒对象 | 法规政策依据 | 实施主体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特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 |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粮食储备局、省药监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档案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防科工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气象局、省烟草专卖局、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政许可的受理或决定单位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林草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等各有关部门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林草局、省国动办、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等各有关部门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失信被执行人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省财政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省商务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6 | 永久依法禁止成为直销企业 | 通过欺骗、贿赂等取得许可的申请人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省商务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成为直销企业 | 近5年内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主体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 省商务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8 | 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省商务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9 | 依法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情节严重的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报关企业、报关人员 | 《海关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太原海关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山西证监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期货交易所交易 | 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单位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山西证监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2 | 依法禁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山西证监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3 | 依法禁止从事期货业务或者期货服务业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山西证监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药品采购投标 |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 省医保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药品进口,或者不受理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药品注册许可等申请,或者禁止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省药监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医疗器械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或者禁止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禁止医疗器械进口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主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 | 省药监局、省卫健委、太原海关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办理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化妆品进口,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单位,或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检验机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 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单位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省科技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 |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省教育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或情节严重的,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省教育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 违反《邮政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主体 | 《邮政法》第八十一条 | 省邮政管理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2 | 依法禁止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经纪活动 | 因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主体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暂停船员服务 | 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船员服务机构 | 《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 省交通厅、省人社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4 | 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5 | 依法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业务 |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单位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排污许可证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主体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7 | 依法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 | 违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和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且逾期不改正的主体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1 | 依法依规禁止参加土地竞买 | 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2 | 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 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3 | 依法暂停项目审批 |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国动办、省粮食储备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国防科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气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妇联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国动办、省粮食储备局、省监狱管理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国防科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气象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妇联等各有关部门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省市场监管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受理其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申请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主体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省市场监管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省新闻出版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作为广告代言人 |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 省市场监管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或暂停广告发布业务 | 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 | 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有关部门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省市场监管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2 | 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资格 | 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务派遣机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省人社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电影相关业务活动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省电影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得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 被依法吊销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执业执照的境外律师事务所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省司法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5 | 依法永久不得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 因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代表所在的境外律师事务所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省司法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禁止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 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考古发掘单位、建设单位: (一)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提交有关资料;(三)未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四)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报告。 |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省文物局、省住建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或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省交通厅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8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权激励、从事危险化学品等行业、海关认证、从事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林地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省高院作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太原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等各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49 | 依法暂停数据处理相关业务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组织、个人;违反《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情节严重的组织、个人;未履行《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的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 |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山西省国家安全机关、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5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人民法院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 | 《刑法》第三十七条 | 省高院作出,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等各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51 |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职业 |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国动办、省粮食储备局、省监狱管理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国防科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妇联等各有关部门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5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获得特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从业行政许可 |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药监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档案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烟草专卖局等相关行政许可的受理或决定单位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53 | 依法禁止被招录(聘用)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失信被执行人 |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公务员招录机关及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54 | 依法禁止担任监察官 | 有《监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 《监察官法》第十三条 | 省纪委监委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5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直至终身禁止取得教师资格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 | 《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省教育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56 | 依法依规终身禁止办学、从教或执教 | 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教师;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 省教育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57 | 依法禁止录用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人员 | 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体育局、省妇联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市县两级团委细化实施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5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品检验工作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省市场监管局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5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 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省科技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为医师 | 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的人员;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人员 | 《医师法》第十六条 | 省卫健委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有关责任人员;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有关责任人员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 省药监局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且拒不改正的直接责任人员 | 《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 省卫健委、省药监局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 违反《中医药法》规定,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中医诊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 省卫健委、省药监局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检验活动 | 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并因此受到开除处分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省药监局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相关业务 |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编制单位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有《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禁止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并因此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 |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 省文物局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或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省医保局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9 | 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省财政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70 | 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林草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等各有关部门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7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会计工作 |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省财政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7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或者暂停执行业务 | 有《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情形之一的人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7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 有《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评估专业人员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等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7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直至终身禁止注册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75 |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国动办等负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职责的部门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76 |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 | 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国动办等负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职责的部门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7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 | 省体育局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78 | 依法禁止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 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 省文旅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7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导游或旅行社业务 | 违反《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 《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省文旅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8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 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国动办、省粮食储备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国防科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妇联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81 | 依法终身实施市场禁入 | 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82 | 依法终身禁止重新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船长、责任船员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省交通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8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8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85 | 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86 |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屠宰管理活动,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 | 被吊销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8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被处以吊销印刷经营活动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省新闻出版局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8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个人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省电影局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8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医疗器械检验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情形的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 省药监局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9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 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91 | 依法依规禁止从事养老服务行业 | 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 省民政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92 | 依法禁止担任公证员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 《公证法》第二十条 | 省司法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93 | 依法禁止从事律师职业 |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 《律师法》第七条 | 省司法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94 |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 | 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代表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省司法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95 | 依法永久不得在中国境内担任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 | 因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代表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省司法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96 | 依法禁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 省司法厅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97 |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省委编办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98 | 依法限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省民政厅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99 | 依法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高管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省委组织部、省国资运营公司、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有关部门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0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省教育厅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0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省教育厅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0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禁止情形之一的自然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发布虚假广告等《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广告法》第六十九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省市场监管局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0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以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被依法予以关闭且被吊销有关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国动办、省粮食储备局、省监狱管理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国防科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妇联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0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撤职处分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动办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0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有《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禁止情形,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0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 |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山西证监局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0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娱乐场所的投资人员和负责人;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0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省新闻出版局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0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或《电影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省电影局、省市场监管局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1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省新闻出版局、省市场监管局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1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 省委组织部、省国资运营公司、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1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被依法取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13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省新闻出版局、省市场监管局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14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省市场监管局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1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 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 116 | 依法终身禁止担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销售、管理人员 | 有毒品犯罪记录人员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省药监局、省应急厅 |
(四)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117 | 依法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国铁太原局集团 |
(四)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118 | 依法限制乘坐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省交通厅 | ||
(四)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119 | 依法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省文旅厅 | ||
(四)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120 | 依法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 ||
(四)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121 | 依法限制旅游、度假 | 省文旅厅、省公安厅 | ||
(四)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122 | 依法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省教育厅 | ||
(四)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123 | 依法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
(四) |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 124 | 依法依规限制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 | 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等各有关部门 |
(五) | 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 125 | 依法依规限制或阻止出境 | 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受海关处罚未缴清相关款项且未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的违法金融企业高管;有《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的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七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省公安厅、省移民局 |
(六) | 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 126 | 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 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省教育厅 |
(七) |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127 | 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 |
(七) |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128 |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人员、单位 |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省科技厅 |
(八)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129 | 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 |
(八)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130 | 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有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行为的自然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 省住建厅 |
(八)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131 | 上调有关保险费率 |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省人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等各有关部门 |
(八)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132 | 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 |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林草局、省药监局、省新闻出版局、太原海关、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考试中心、省社保局、省工伤保险中心等各有关部门 |
(九) | 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 133 | 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省文明办、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评先评优实施部门 |
(九) | 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 134 | 依法撤销奖励;依法依规暂停或者取消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活动的资格 |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者;以及其他进行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情节严重的个人、组织 |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省科技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35 | 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第一条 | 省高院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36 | 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之一,并被财政部门处以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省财政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37 | 依法依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省军区动员局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38 | 依法依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省人社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39 | 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满3年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有关当事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省市场监管局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40 | 依法依规纳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企业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 | 省市场监管局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41 | 依法依规纳入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 | 有运输物流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 省交通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42 | 依法依规纳入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残疾儿童康复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救助对象家庭 |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 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43 | 依法依规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有税收领域(行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 省税务局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44 | 依法依规纳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有统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 省统计局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45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 | 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46 | 依法依规纳入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 | 在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省住建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47 | 依法依规纳入网络信用黑名单 | 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48 | 依法依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实施针对境内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单位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 省通信管理局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49 | 依法依规纳入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 | 省文旅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50 | 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 有建筑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 省住建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51 | 依法依规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 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 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52 | 依法依规纳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 有物业服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省住建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53 | 依法依规纳入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 | 有信息消费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 | 省工信厅、省商务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54 | 依法依规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 | 有城市轨道交通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55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 | 有交通运输领域(行业)超限超载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 | 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56 | 依法依规纳入价格失信者黑名单 | 有价格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57 | 依法依规纳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 有环境治理领域(行业)违法排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 省生态环境厅 |
(十) | 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58 |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 省医保局 |
(十) | 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59 |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 | 有医疗卫生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 省卫健委 |
(十) | 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60 | 依法依规纳入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 有医药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 省卫健委、省药监局 |
(十) | 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61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组织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省民政厅 |
(十) | 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62 | 依法依规纳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有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 | 省市场监管局 |
(十) | 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63 | 依法依规纳入学术期刊黑名单 | 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 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局 |
(十) | 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64 | 依法依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 | 有职称申报评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 省人社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65 | 依法依规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安全生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国动办、省粮食储备局、省监狱管理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国防科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气象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妇联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66 | 依法依规纳入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 在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中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 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建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67 | 依法依规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 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省教育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68 | 依法依规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 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林草局等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69 | 依法依规纳入矿业权人严重失信名单 | 有矿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省自然资源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70 | 依法依规纳入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 | 有地质勘查领域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71 | 依法依规纳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 | 省财政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72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 省人社厅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73 | 依法依规纳入快递领域黑名单 |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快递企业 |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 | 省邮政管理局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74 | 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 太原海关 |
(十) |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75 | 依法依规纳入境外投资黑名单 | 有境外投资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
(十一)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176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保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高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医保局、省粮食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宗教事务局*、省档案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山西监管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太原海关、省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气象局、粮储山西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省烟草专卖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公安局等各有关部门 |
(十二)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177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保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医保局、省粮食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宗教事务局*、省档案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山西监管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太原海关、省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气象局、粮储山西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省烟草专卖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公安局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
(十二)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178 |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保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医保局、省粮食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宗教事务局*、省档案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山西监管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太原海关、省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气象局、粮储山西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省烟草专卖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公安局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
(十三) | 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 179 | 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保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医保局、省粮食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宗教事务局*、省档案局、省电影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山西监管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太原海关、省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气象局、粮储山西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省烟草专卖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公安局等各有关部门 |
(十四) | 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 | 180 | 征信机构采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中参考使用相关失信信息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实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指导开展) |
(十四) | 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 | 181 | 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失信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中参考使用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金融机构实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指导开展) |
(十四) | 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 | 182 |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查询相关失信信息,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 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指导开展) |
注:带“*”表示相关权限由省级下放至市、县(市、区)级,实施单位中为“——”的,代表由各地市自行实施。
第二部分 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编号 |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惩戒对象 | 法规政策依据 | 实施主体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 有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文件、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四十条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林草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等各有关部门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2 | 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违反《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被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省市场监管局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3 | 两年内禁止参加展会活动 | 在同一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的展会活动上,再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在展会期间两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参展方 |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 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实施(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新闻出版局等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指导开展)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4 | 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 | 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托育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 省卫健委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5 | 不得招聘为辅警 | 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 《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条 | 省公安厅、省人社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6 | 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违反《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注册执业人员 |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省住建厅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7 | 不得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驾驶员 | 三年内有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人员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十七条 | ——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8 | 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违反《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且情节严重的注册执业人员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五条 | 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各有关部门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9 | 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 有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文件、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四十条 | 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各有关部门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10 | 三年内不得享受同类补贴 | 违反《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套取、骗取就业专项资金或者创业资金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以及职业中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 | 《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11 | 不得再申报政府专利资助、奖励 | 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专利资助或者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 |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
(四) | 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 12 | 取消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资格 | 有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文件、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四十条 | 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新闻出版局等各有关部门 |
(五)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13 | 依法采取失信曝光惩戒措施 | 违反《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公用企事业单位等 |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七条 | 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保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高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医保局、省粮食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宗教事务局*、省档案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国防科工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山西监管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太原海关、省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气象局、粮储山西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省烟草专卖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公安局等各有关部门 |
(五)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14 | 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违反《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且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 |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省人社厅 |
(五)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15 | 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告 | 假冒专利以及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 |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省市场监管局 |
(五)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16 | 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告 | 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专利资助或者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 |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省市场监管局 |
(五)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17 | 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有《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 《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省人社厅 |
(五)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18 | 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示 | 存在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的从事泉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
(五)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19 | 依法向社会公示信用记录 | 存在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 |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 | 省市场监管局 |
(六)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20 | 依法采取重点监管惩戒措施 | 违反《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公用企事业单位等 |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七条 | 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保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国动办、省医保局、省粮食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宗教事务局*、省档案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山西监管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太原海关、省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气象局、粮储山西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省烟草专卖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公安局等各有关部门 |
(六)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21 |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宗教事务局*、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各有关部门 |
注:带“*”表示相关权限由省级下放至市、县(市、区)级,实施单位中为“——”的,代表由各地市自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