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哥俩丹栋海鲜烧烤饭店行政处罚详情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云中罚﹝2021﹞140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怀仁市哥俩丹栋海鲜烧烤饭店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40624MA0L8UE94C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龙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王文龙于2020年09月0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2021年10月1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店许可证,核准名称为怀仁市哥俩丹栋海鲜烧烤饭店,核准预包装食品(含冷餐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鲜活海鲜加工费明细店堂告示上标注\u201c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u201d的内容,于是依法对当事人现场制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怀市监责改通【2021】140号)1份,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其违法经营行为。截止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时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加工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发现当事人鲜活海鲜加工费明细店堂告示上标注\u201c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u201d的内容。2、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发现当事人鲜活海鲜加工费明细店堂告示上标注\u201c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u201d的内容。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加工销货台账,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的事实。3、对当事人现场制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书(怀市监责改通【2021】140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该店鲜活海鲜加工费明细店堂告示上标注\u201c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u201d的内容责令改正的事实。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情况。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类别 | ||
| 处罚依据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
| 处罚内容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