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莱客烟酒店行政处罚详情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2021﹞23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怀仁市莱客烟酒店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40624MA0KKLG62E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徐昆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42°青花汾酒(20)6盒(规格500ml、批号20200415511),市场指导价:499元/盒、42°巴拿马汾酒(20)12盒(规格475ml、批号20200525531),市场指导价:398元/盒、45°防伪老白汾(10)12盒(规格475ml、批号20200103541),市场指导价:168元/盒、38°剑南春浓香型白酒6瓶(规格500ml、纹理序号804613685575833994787936835958364799839982321124801619273912832990097276),市场指导价:519元/瓶,其不能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在明知上述商品进货渠道不正常、价格远低于正品批发价格、无合法进货票据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购进侵权商品并销售,存在明知故意,违法经营额合计129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42°青花汾酒(20)6盒(规格500ml、批号20200415511)、42°巴拿马汾酒(20)12盒(规格475ml、批号20200525531)、45°防伪老白汾(10)12盒(规格475ml、批号20200103541)、38°剑南春浓香型白酒6瓶(规格500ml、纹理序号804613685575833994787936835958364799839982321124801619273912832990097276)的进货票据的事实;2.2021年11月24日我局《协助鉴别通知书》(怀市监辨鉴通〔2021〕9号)1份,证明我局请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局扣押当事人销售的42°青花汾酒(20)6盒(规格500ml、批号20200415511)、42°巴拿马汾酒(20)12盒(规格475ml、批号20200525531)、45°防伪老白汾(10)12盒(规格475ml、批号20200103541)进行鉴别的事实;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类别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 处罚内容 | |||
| 备注 | |||
